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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案”折射中国商标法律漏洞

本站:www.pengdacheng.com  时间:2012-02-23  来源:网上收集  作者:彭大成律师

“官方授权的经销商门店,可能已经接到上级通知撤下iPad了。我们这儿就不存在限制,货源很充足。”

  李先生认为,即便苹果最终在“iPad”商标权官司中落败,iPad2在水货市场应该还是可以买得到的,但价格可能会疯长。

  他告诉记者,受商标权冲击最大的,应该是下月即将上市的iPad3。“如果国内行货不能正常发售,水货市场会出现一机难求的局面。”

  对此,百度苹果吧里已经怨声载道了。吧主“还我一个夏天”在帖子中写道:“他们打官司,消费者成炮灰。iPad3这么先进的东西,我们却不能从正常渠道买。水货不仅贵,坏了也没保修。”

  纷争始末

  10年前提起唯冠,恐怕无人不晓。唯冠集团曾是全球4大显示器生产商之一。后因经营不善,于2010年8月破产。

  唯冠集团子公司深圳唯冠科技目前负债28.7亿元,随时濒临倒闭。深圳盐田区法院2011年年对其进行了拍卖,但无人问津。

  或许就是这次不成功的拍卖,反而令唯冠起死回生。

  2000年,唯冠国际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

  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

  2006年,苹果公司开始策划推出iPad时发现,iPad商标权归唯冠公司所有。

  2009年,英国IP公司与当时已经负债累累的唯冠达成协议:唯冠台北公司将iPad全球商标以3.5万英镑价格转让给IP公司;随后IP公司又将商标权以10万英镑的价格卖给了苹果。

  但唯冠深圳方面表示,iPad的中国内地商标权并没有包含在3.5万英镑的转让协议中。而且,深圳唯冠才是iPad商标权在中国内地的拥有者,唯冠台北公司没有出售权,所以iPad的中国内地商标权不属于苹果。

  为此,苹果公司和英国IP公司将“深圳唯冠”告上法庭。

  苹果公司一方诉称:2009年12月23日,唯冠国际高层签署了相关协议,将10个商标的全部权益转让给英国IP公司,其中包括中国内地的商标转让协议。

  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商标专用权归原告所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商标权属调查费、律师费所损失人民币400万元。

  2011年12月,深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及IP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6万元,由两原告承担。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胜诉。

  一审判决认为:“原告要商业获取他人商标,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与商标权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并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而本案商标转让合同系原告IP公司与唯冠台北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且与被告之间的表见代理亦不成立。故驳回请求。”

  这次判决,令深圳唯冠有了底气,接着便有了被告变原告的故事。

  中外商标法的区别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一旦终审苹果败诉,将可能面临非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即300多亿元人民币。

  好在唯冠方面表示会“手下留情”,只提出了20亿美金的赔偿诉求。

  针对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本报记者咨询了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问题专家游云庭律师。游律师认为,在这件事上,首先苹果是存在过错的。

  “作为一个世界知名的大公司,没有将iPad中国商标的所有者也作为合同主体进行正式签约,应该算一个低级错误。”

  另一方面,他认为深圳唯冠的行为有故意扰乱市场交易安全、破坏市场秩序之嫌。

  “杨荣山(唯冠CEO)是唯冠控股、唯冠台北和唯冠深圳共同的法人,他在承诺将所有iPad商标转让之后又撕毁合约,这是一种缺乏商业道德的行为。中国法律引用的是成文法,法官只能按照固定的法律条文来判;而国际上普遍通行的是判例法,更多考虑的是交易安全的问题。这个案子要放在国外来打,唯冠十有八九是输的。”

  “大家都知道有个iPad品牌是苹果的。很多人指责唯冠是在钻漏洞来赚取利润,但不可否认其行为在我国却是合法的。”游说。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张玉瑞教授接受《北方周末报》采访时表示,从苹果侵权一案中可以明显感到中外商标法立法精神上的差别:强调法律程序与强调社会影响。

  张教授认为,美国对著名商标的保护远超出了传统商标法强调的消费者误认标准。对著名商标保护不以有关商标在美国联邦专利商标局注册为前提,甚至不要求有关商标在美国是否实际投入使用。

  “可以说,美国对于世界上著名商标的保护,已经扩展到非常广泛的领域。相比普通商标而言,他们对著名商标的保护已经少了很多限制。假设这个案子放在美国,法官首先考量的是谁为推广这一品牌作出的贡献较大;如果确实构成侵权,法官会根据侵权方对被侵权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来处罚。这样一来,显然唯冠得不到多少赔偿。”

  同样,在德国,商标的驰名性也足以代替注册之有限性。

  “也就是说,著名的、具有使用事实的商标,足以影响到商标的效力。”张说。

  相比国外立法,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虽然比以前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和发达国家相比还是有一定差距。对于一些事实上驰名商标的保护不足,必须通过认定为驰名商标才能被跨类保护。

  张教授告诉本报,很多在市场中事实上的驰名商标,由于我国认定程序上的各种问题而不能被及时保护。“长此以往,是不利于商标和市场经济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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