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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本站:www.pengdacheng.com  时间:2012-03-16  来源:网上收集  作者:彭大成律师

哪怕是犯了错误,作为一名劳动者其合法的劳动权益仍然应该得到保护。最近,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案件,被告陈某因为利用工作之便盗窃施工单位材料而受到了行政处罚,为此原告绍兴市某公司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接受企业对其作出的处罚,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求,原告须支付被告工资8600元,退还押金2000元。

  安徽籍务工人员陈某原是该公司的一名驾驶员,去年8月陈某和公司另一名驾驶员梁某趁运输商品混凝土之机,从工地材料堆场里偷了8根钢筋,总价值640元,得手后将钢筋放在梁某的住处旁。第二天,做贼心虚的陈某到派出所投案自首,之后梁某也被派出所传唤。公安机关于当月对陈某作出行政拘留8天、梁某行政拘留12天的处罚。为此该公司认为陈某的盗窃行为不仅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连累了公司,使公司被施工单位(运输合同相对方)依据约定扣罚了每人5000元的罚款,因此公司对陈、梁两人作出处理通知:由梁某、陈某承担施工单位作出的每人5000元的罚款,同时公司对两人再各处罚款3000元,并开除出厂,要求陈某及时到公司办理相关的手续。

  陈某不服公司的处罚,同时认为他还有两个月的工资尚未结算,还有2000元押金留在单位,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去年10月他向绍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不久该委作出了仲裁裁决:要求公司支付陈某工资8600元,并返还2000元押金。

  该公司不服仲裁,认为公司和陈某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陈某在享有工资的同时应当服从企业管理,接受企业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的约束,承担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应后果,劳动争议仲裁未综合审查产生劳动争议的原因,裁决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应予以撤销,故上诉法院要求驳回陈某的仲裁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定,该公司与陈某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2月14日至2012年1月22日,工资押后一个月发放,7、8月份的工资合计8600元尚未付清,分两次收取陈某2000元押金,这些事实清楚,并无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据此陈某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和返还押金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以支持。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的劳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而该公司制定的《车队规章》仅有被告驾驶员参与讨论,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因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其效力不能予以确认,且陈某对公司所做的处罚决定明确表示异议,故法院对该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维持劳动仲裁。

来源: 绍兴县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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