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彭大成律师网 > 经典案例 广东律师网 广东律师事务所 广州律师 广州律师事务所

自制药酒致人死亡 法院判令制作者提供者平均担责

本站:www.pengdacheng.com  时间:2012-04-05  来源:法律搜索网  作者:彭大成律师

法制网记者 吴亚东 通讯员 邱何娟

五名年近6旬的老人,在KTV里共饮“养生”药酒,没想到竟产生四人中毒其中一人死亡的后果。日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法院对这起因药酒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药方提供者、药酒制作者、药酒提供者三人平均担责。

  药酒惹祸 四人中毒一人亡

2010年4月间,老林在某食杂店聊天时得知,老冯家有泡制可以活血通络的药酒,于是就到老冯家要来一些药酒喝。老冯随即用绿茶瓶灌了一瓶药酒(约500毫升)交给了老林,并交待其要少喝。

得到药酒的当天中午,老林应邀到镇里的KTV去玩,他带上了这瓶药酒。在KTV里,老王、老方、老刘、老陈与老林把酒言欢,共同享用了这瓶“活血通络”药酒。未曾想,老王用一口杯喝了四杯之后,开始发觉难受,老林、老刘赶紧将老王送回了家,其他人也各自回家。

随后,老王被家人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老方、老刘、老陈也都出现了中毒现象,后经抢救痊愈。经过回溯,这场事件的祸源,指向了这瓶自制药酒。据老冯说,这瓶药酒是2007年间,她的丈夫用村里76岁的老李提供的中药材浸泡的,药酒浸泡后还送了一罐给老李;老李曾交待该药酒要少喝。老李说,自己提供的药材是按一本传统古医书上的药方配制的。

  公安调查 药材中含乌头碱

经公安机关对药酒中中药材配方检验得知,用于配制药酒的药材成分中有生乌、生草乌,而这两种药材中均含有剧毒乌头碱。在药材处理不当、乌头碱未完全降解情况下,药材毒性较大。中毒者会出现烦躁不安,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口舌、四肢及全身发麻等典型症状,最后因延髓呼吸和血管运动中枢麻痹,呼吸抑制,血压下降,死于呼吸和循环衰竭。

根据尸检,结合老王及其他中毒者酒后出现的典型乌头碱中毒症状,排除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电击、自身疾病及其他中毒死亡的可能,公安机关分析认为死者老王系乌头碱中毒死亡。

经检验,在送检的药酒和绿茶空瓶中均未检出氰化物和毒鼠强成份。因此公安机关认为,该案不属于刑事立案的范围。嗣后,在赔偿问题上,老王的家人和药方提供者老李、药酒制作者老冯、药酒提供者老林协商无果,老王的家人遂将老李、老冯、老林告上了法院。

  各有说辞 已尽义务超预见

在这起事件中,谁该负责?老林、老冯各持己见。

老林认为,自己只是想从老冯家取点“药酒”自己饮用,是在老王的一再要求下,才将剩下不多的“药酒”拿出来分享。再说,自己也饮用了药酒,根本不知道这瓶药酒含有毒成份。因此,老王服用“药酒”死亡已超出自己的预见范围。而且老王生前心脏及肺脏等器官存在器质性病变,即使没有饮用“药酒”,仅饮用兴奋食物或其他辛辣刺激性食物等也会造成死亡。

老冯答辩称,补酒泡制了两年,自己与丈夫也饮用了该酒两年,自己并没有向不特定的社会大众推荐这种药酒。当老林向自己讨要该酒用于活血通络时,无法预见老林会将药酒拿到KTV与别人滥饮;并且还嘱咐老林每天只能饮小半杯,自己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而死者老王在KTV已经喝了很多酒,再饮用药酒其自身也有过错。因此本案责任应由老林和老王共同承担,其中老林应承担主要责任。

老李未发表答辩意见。

法院判决 环环相扣共担责

福清法院一审认为,不具备行医资格的老李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轻易根据医书记载的药方配备含有剧毒乌头碱的中药材并提供给老冯夫妇泡制药酒的行为,存在过错;老冯在未确保自己所泡制药酒无危害的情况下将药酒提供给老林的行为,存在过错;老林在未确保向老冯讨要来的药酒是安全饮用的情况下随意提供给他人饮用的行为,存在过错。

福清法院认为,由于三位被告没有共同过失,但其先后分别实施三个行为,间接结合造成了饮用该药酒的老王因药酒中所含有的乌头碱中毒而死亡的损害后果,三位被告应根据过失大小或原因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案情,三位被告的过错行为环环相扣,间接结合造成老王死亡,其原因力比例相当,应各自对老王死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老王基于朋友间的依赖,在不知药酒含有乌头碱的情况下饮用该药酒并无过错,故不应减轻三位被告的赔偿责任。

据此,福清法院判令三位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7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5万8千元,根据三分之一的比例,各自向老王支付赔偿金8万6千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福州中院维持了原审判决。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把这个法律信息分享到需要人吧!分享让您更加快乐!
更多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最近更新
本栏热门
Copyright (C) 2010 pengdache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对本网站文字及图片进行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68号广州交易广场1207、1208室 联系人:彭大成律师 电话:13556144166 传真:020-83510113
工信部备案:湘ICP备12014175号-1 管理员邮箱:1020275379@qq.com 中文版网站管理 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