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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绑架构成什么犯罪

本站:www.pengdacheng.com  时间:2012-06-03  来源:  作者:彭大成律师
        彭大成律师提示:绑架罪是一项非常严重的暴力犯罪,犯罪人虽然往往以取得财物的目的,但是往往最后在财物得手后,杀掉被害人,同时又由于犯罪人往往在实施绑架行为的暴力犯罪过程中,会对被害人进行各种人身伤害,实际上该罪最主要的犯罪对象是损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所以只要触犯此罪名的,法律规定了特别高的刑事处罚标准。
http://case.mylegist.com//1467/2010-06-24/5412.html

 

【关键字】绑架罪 非法拘禁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井海浪

被告人:况俊杰

2007年5月6日19时许,王武军、高磊、付国(另案处理)在沙井街道大王山村天源隆商场前将被害人马松林强行带至大王山北山边第八栋020房内(该房系王武军与被告人井海浪合租),三人持刀、钢管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搜身,抢走中电Q500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40元)、MP3收音机一部(品牌、型号不详,无法评估)及黑色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0元)。后三人又强迫被害人给其父马文刚打电话,以被害人在商场把他人撞伤,现被控制为由要求其父寄钱8000元。王武军等人还在电话中威胁自己在黑道上混,如不把钱寄来,就将受害人的手指砍掉拍照片让其父看,随后以短信方式发去银行账号。当晚23时许,被告人井海浪回到住处,问受害人是怎么回事,被王武军告知“想从他身上搞点钱”。5月7日,被害人父亲马文刚汇850元到王武军等人指定的账号上,三人将该款分割。当晚12时许,被告人况俊杰到该出租屋找王武军借宿。5月8日,二被告人伙同王武军、高磊、付国对被害人马松林进行殴打,并再次打电话威胁被害人家属寄钱。被告人井海浪也给受害人家属通过电话。5月9日,王武军、高磊、付国继续给受害人家属打电话要求寄钱。期间,王武军等三人外出时,曾让二被告人帮忙看管受害人,并承诺如受害人家属再寄钱过来就分钱给二被告人。5月10日,王武军等三人外出,让二被告人看着受害人。二人将门锁上后在房间下层(房间北墙处为木板上下隔层通铺)睡觉,被害人在上层阁楼佯作睡觉,趁机从窗户逃跑报警。二被告人遂被抓获。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洪少玉在争吵过程中,过失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本案的发生,被害人存在较大过错,被害人也书面表示应由自己承担伤害的后果,且被告人洪少玉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因此,本院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同居一年多时间的恋爱朋友关系,因被害人赌钱一事从而发生争吵,在被告人并未进行主动攻击的情况下,被害人却主动冲上去夺取被告人的剪刀,被告人未能预料事情的发生,致伤剪刀刺进了被害人体内,事发后,被告人积极将被害人送医院抢救,并陪护,结合犯罪行为的整个过程,被告人对犯罪结果并不存在积极追求或放任的态度,因此,被告人当时的主观心态应认为属过失,而不是故意,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应予纠正。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洪少玉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即自2005年10月9日起至2006年4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争议焦点】

本案两被告人没有预谋参与绑架的行为是否构成绑架罪?

【法律评析】

本案涉及到的是一个复杂的犯罪的认定,因为所涉罪名本身构成上存在与其他罪名相近的地方,所以法学界存在各类说法,以求得能真正指导司法实践。

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对绑架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情形的认定和量刑尺度的把握上存在着较大分歧或困惑,主要表现在:非典型绑架罪与典型绑架罪之间法律的界定,比如勒索型绑架罪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之间的法律界限问题。而本案就是存在一个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区分问题。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在客观方面均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但在客观上的相似性并不能混淆两者之间的质的区别。首先,在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主观犯意的目的和故意的内容不同。

绑架罪的典型特征就是行为人以扣押人质为手段,以杀伤人质为要挟,勒令在一定时间内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满足一定要求为条件以换取人质,因此它所侵害的客体既包括人质的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也包括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当然,侵害人往往具有勒索财物的故意,但是最后往往以杀害人质为结果。绑架罪的主观动机是勒索钱财或其他非法利益,绑架扣押人质只是实现主观目的手段,而非法拘禁罪主观意图就是为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次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人身自由限制性程度不同,使用方式方法(手段)也有差异。在绑架案中,行为人一般都采取超强度的暴力等手段,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无法反抗和不敢反抗,一般在被害人掳离住所置于偏僻荒野之处,给被害人的心理造成极大恐慌。而非法拘禁罪一般表现为行为人低强度限制人身自由。所以绑架罪的暴力成分更多。被害人往往有过错。而本案中,正如法院所澄清的一样,被害人与被告之间并无任何债务纠纷,被告唯一可以辩解的地方就是不在绑架的一开始参与,是在案件中参与的。

绑架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将被害人劫持并实际控制为标准。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就构成绑架罪的既遂,而不是以勒索的财物是否到手或者其他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如果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者他人及时进行解救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使绑架没有得逞,因而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的,则构成绑架罪的未遂。所以在本案中,两名被告还是构成绑架罪,而非其他罪名。

【法律风险提示与防范】

法律提示:绑架罪是一项非常严重的暴力犯罪,犯罪人虽然往往以取得财物的目的,但是往往最后在财物得手后,杀掉被害人,同时又由于犯罪人往往在实施绑架行为的暴力犯罪过程中,会对被害人进行各种人身伤害,实际上该罪最主要的犯罪对象是损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所以只要触犯此罪名的,法律规定了特别高的刑事处罚标准。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第239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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