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彭大成律师网 > 经典案例 广东律师网 广东律师事务所 广州律师 广州律师事务所

为牟利福尔马林加工鱿鱼 贪财父子分获刑罚

本站:www.pengdacheng.com  时间:2013-01-17  来源:  作者:彭大成律师

虞某父子俩为贪财牟利,在从事鱿鱼、猪皮、海带、豆腐皮等干货加工过程中,为了使这些食品看上去鲜亮好卖,虞某父子俩竟把福尔马林(甲醛溶液)等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质掺入食品中进行加工。近日,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对被告人虞某父子俩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的刑事处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虞某父子俩自2011年10月1日以来,在玉山县并溪镇铁路林场租了一处厂房,从事鱿鱼、猪皮、海带、豆腐皮等干货加工,为了非法谋利,虞某父子俩在明知甲醛有毒的情况下,仍将甲醛掺入在食品中加工使用,并将加工好的食品拉到市场销售,从中非法获利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虞某父子俩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故作出上述判决。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把这个法律信息分享到需要人吧!分享让您更加快乐!
更多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最近更新
本栏热门
Copyright (C) 2010 pengdache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对本网站文字及图片进行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68号广州交易广场1207、1208室 联系人:彭大成律师 电话:13556144166 传真:020-83510113
工信部备案:湘ICP备12014175号-1 管理员邮箱:1020275379@qq.com 中文版网站管理 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