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4.9.8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
b)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4.9.9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d)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足足弓构破坏;
f)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4.9.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4.10 Ⅹ级伤残
4.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眼内异物存留;
f)外伤性白内障;
g)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鼻尖缺失(或畸形);
o)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
q)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
r)颅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10.4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4.10.5 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肺破裂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胆囊破裂修补;
c)肠系膜损伤修补;
d)脾破裂修补;
e)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膈肌破裂修补。
4.10.7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骨盆畸形愈合;
c)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子宫破裂修补;
f)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膀胱破裂修补;
h)尿道轻度狭窄;
i)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10.8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10.10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5 附则
5.1 遇有本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5.2 受伤人员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者,评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综合计算方法可参见附录B。
5.3 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5.4 本标准备等级间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见附录C。本标准中“以上”、“以下”等均包括本数。
附录A 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规范性附录)
A.1 Ⅰ级伤残划分依据
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A.2 Ⅱ级伤残划分依据
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A.3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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