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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招考法律常识考点:行政处罚法篇

本站:www.pengdacheng.com  时间:2012-02-23  来源:网上收集  作者:彭大成律师

在各地的事业单位招考中,考试内容中总少不了法律的身影,或称作法律基础知识,或被称作法律常识,但不管被称作什么,由于法律所涵盖的内容繁多,对各位考生朋友尤其是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朋友们来说,复习起来难度较大,抓不住常考点,因而影响到考试成绩,阻挡了自己的考试之路,或者因拉不开差距,增加了后期面试的难度。在此,京佳教育李晓老师力求以最精炼的内容为各位考生朋友总结考点,为您的成功之路添砖加瓦!

  1. 关于行政处罚的原则

  ①处罚法定原则

  ②公正公开原则

  ③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④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

  2. 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

  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④责令停产停业;⑤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⑥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通报批评、劳动教养、驱逐出境)

  3. 关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创设权 具体规定权
法律 前6种+其他 上位法有设定的,下位法不得再设定,但是下位法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行政法规 前6种+其他- 限制人身自由
地方性法规 前6种-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拘留)-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部门规章 警告、一定数量罚款(国务院规定上限)
地方规章 警告、一定数量罚款(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上限)

  注意:除上述规定外,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4.关于行政处罚的适用

  ①责令改正: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

  ②一事不再罚:对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

  ③裁量情节

不予处罚 不满14周岁;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辨认自己行为时;违法轻微并及时纠正无危害后果的
从轻减轻 14—18周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的;配合查处违法有立功表现的

  ④追究时效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有权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法律规定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6个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连续违法行为,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5. 关于行政处罚的程序

简易程序 条件 ①事实确凿、法律依据;②警告或罚款(公民50元以下组织1000元以下)
程序 ①表明身份;②说明理由;③听取陈述申辩;④作出书面决定(可1人)
一般程序 条件 除简易程序外的情形
程序 简易程序+①调查/检查(2人);②负责人决定(1个/集体)
听证程序 条件 ①责令停产停业;②吊销许可证或执照;③较大数额罚款
程序 告知→3日申请→7日通知→公开进行(涉密除外)→案外人主持→质证→听证笔录

  6.关于当场收缴罚款(定权与收缴权分立原则的例外)

简易程序下 20元以下罚款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民50元以下组织1000元以下)
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下 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 + 向指定银行缴纳确有困难 + 当事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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