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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本站:www.pengdacheng.com  时间:2012-03-07  来源:网上收集  作者:彭大成律师

  第四百二十三条 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四条 战时临阵脱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五条 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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