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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本站:www.pengdacheng.com  时间:2012-03-14  来源:网上收集  作者:彭大成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1121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1121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71起施行。


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为正确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第二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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