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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防范网络消费欺诈法律体系

本站:www.pengdacheng.com  时间:2012-03-14  来源:网上收集  作者:彭大成律师

网络消费因为便利、高效、低成本等优势逐渐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接受。但是,在享受便利的同时,很多消费者也遭遇到了网络消费欺诈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巡视员汪夏建议,应加强行业自律和经营者诚信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防范网络消费欺诈的法律体系,提高消费者的信任度和安全感。

“信息不对称是网络消费欺诈产生的根源。”汪夏说,互联网的特性为网络消费欺诈提供了便利。由于网上搜集证据和查找交易对象困难,消费者在欺诈发生后,往往因无法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而不得不放弃法律救济方式。同时,由于电子商务领域相关立法滞后,监督执法部门往往遭遇无法可依的窘况。

为此,汪夏建议,应加强行业自律和经营者诚信制度建设。制定行业章程以及规章制度来明确组织内部成员的责任,建立相应的惩罚制度;建立真实完善的成员信誉查询系统,包括公司信息及阶段性交易记录、交易评价以及被查处、投诉等信息;设立专门的欺诈申诉机构,受理欺诈案件;制定行业标准对经营者的信誉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定期公布;提高经营者的道德认知能力,采取不同形式多渠道宣传网络诚信的重要性。

“还应建立完善的防范网络消费欺诈的法律体系。”汪夏说,我国目前并没有制定特别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仅通过《合同法》《消费者保护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并不足以有效打击网络欺诈行为。

汪夏建议,在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保护网络消费者利益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应当考虑到法律规范的实用性、可执行性以及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在设计法律框架时,应当积极引导电子商务行业向无欺诈交易的目标努力。

其二,确定网络消费欺诈的主要形式、规制原则以及法律责任。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网络消费欺诈,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领域,可以考虑适当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网络消费欺诈的成本,同时也对不法经营者具有惩戒作用。

其三,制定相关的信用管理法律法规,强化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和网络市场准入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其四,建立权威的官方在线投诉网站和网上仲裁机构。在线投诉网站可以在各个地方设立分支机构,当消费者在网站投诉时,投诉资料就会被转发到被投诉电子商务经营者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处,由该机构代表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解决纠纷,这样可以更好地解决消费者对在线欺诈投诉的地域选择问题。

来源: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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