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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订)

本站:www.pengdacheng.com  时间:2012-03-16  来源:网上收集  作者:彭大成律师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

 

  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六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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