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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订)

本站:www.pengdacheng.com  时间:2012-03-16  来源:网上收集  作者:彭大成律师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六十四条 判决书应当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一百六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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