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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市检察院

本站:www.pengdacheng.com  时间:2012-05-03  来源:  作者:彭大成律师

从化市检察院 - 本院简介

  1978年7月24日,从化县检察院恢复重建,办公地点设在从化县街口镇东城路46号,与公安、法院同址办公。1992年2月,迁至街口镇西宁西路25号新办公楼办公(现编号为街口街西宁西路53-57号)。   1994年5月从化撤县设市,从化县人民检察院改为从化市人民检察院。   从化市检察院现设内设机构11个,设置公诉科、侦查监督科、反贪污贿赂局(设侦查科、综合预防科)、反渎职侵权局、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与举报中心合署办公)、检察技术科、办公室、政工办公室:设置直属行政单位1个即司法警察大队;设事业单位1个即机关服务中心。现有干部职工75人。设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4人。   建院30年以来,从化市(县)检察院充分运用检察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 大力查办和预防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强化诉讼监督,有力地保障了从化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从化市检察院 - 领导班子

  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谭可为:主持院全面工作,主管政工办、纪检组(监察室)工作。   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祖强:分管民事行政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法警大队工作。   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志坚:分管反贪污贿赂局(包括侦查科、综合预防科)、反渎职侵权局工作。   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宁:分管办公室、检察技术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机关服务中心。   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张小勉:负责纪检、监察工作。
 

从化市检察院 - 发展历程

  1978年7月,我市检察机关顺利恢复重建。30年来,我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项检察职能,不断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不断创新,不断完善,各项事业蓬勃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纵观检察机关重建30年来的发展历程,主要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重新起步阶段(1978—1987)
  这一阶段,我国在历经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之后,开启了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伟大历程。全国人大修改了宪法(1978年),颁布了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1979年),根据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以及改革开放后在思想战线,经济领域、社会秩序方面出现的问题,全国检察机关先后部署开展了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和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在这一大背景下,1979年4月,市(县)检察院正式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全面开展批捕、起诉等刑事检察工作,并将刑事检察工作的重点确定为准确、及时、合法地打击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的杀人犯、抢劫犯、强奸犯、纵火犯以及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现行犯等“五类”犯罪分子。   1980年,市(县)检察院正式开展经济检察工作,当年受理案件4件,立案4件11人。受理并办结的第一件案件是民乐供销社收购站收购员李光能、付款员李润如贪污公款4900多元的案件。之后,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逐渐深入,重点打击乘改革开放之机钻经济体制改革空子,大肆进行贪污、受贿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1983年,查办从化县神岗区信用联社会计兼出纳何国祯贪污公款23万多元的案件;1985年,查办江埔区信用联社出纳员徐沛钦贪污公款16万多元的案件,以上两案犯均被判处死刑。   1983年至1986年,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 “严打”斗争,市(县)检察院贯彻中央依法“从重从快、坚决打击、一网打尽”方针,与公安、法院等部门联合办公,协同作战,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共批准逮捕案犯461人,起诉310件448人。
发展壮大阶段(1987-1998)
  这一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进,检察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1987年至1989年,在上级检察机关的统一部署下,开展“打流窜、反盗窃、破团伙”、“查禁、取缔卖淫嫖娼”、“打击盗窃车辆”、“除七害”等专项打击行动和专项治理。共批准逮捕案犯430人,起诉265件382人,上调广州市检察院起诉30人。   1990至1996年,市(县)检察院根据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政法工作的通知》,以“稳定压倒一切”作为检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方针,及时、准确、有力地打击杀人、抢劫、强奸、爆炸、车匪路霸、黄赌毒、重大诈骗和投机倒把等犯罪活动以及团伙犯罪。共批准逮捕案犯2577人,起诉1137件2038人,上调广州市检察院起诉513人。   在这一阶段,针对贪污、贿赂、投机倒把等犯罪明显增多的实际,市(县)检察院加大了对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重点查办了发生在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金融及经济管理部门(简称“三机关一部门”)中的大案要案。1989年,市(县)检察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在全市(县)掀起反贪污贿赂斗争的高潮。设立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接待室,接待有经济问题的人员投案自首,受理群众举报。共接待经济违法犯罪分子投案自首27人,受理举报线索48条,立案侦查41件45人,立案数是历年之最。   1990年,市(县)检察院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和“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继续深入开展反贪污贿赂斗争。共立案侦查19件21人;打击行业性犯罪和现行犯罪,查处县镇厂矿企业领导犯罪案件8件8人,立案侦查顶风作案的案犯9人。   1992年,市(县)检察院落实邓小平南巡讲话精神,以“三个有利于”作为反贪污贿赂工作的出发点和检验反贪污贿赂的根本标准,把工作重点放在保护和促进经济建设上,实行“打击、预防、保护、服务”相结合,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保护企业和经济的发展,保护改革开放和勇于开拓的人才,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并对罪行较轻的14名经济罪犯给予宽大处理,免予起诉。   1996年6月,市检察院成立了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把反贪污贿赂工作摆到了突出了位置,集中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打响了检察机关的声威。1997年,新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施行,逮捕的条件由“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改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庭审方式则由纠问式改为控辩式,对程序和证据的要求也更为严格,市检察院依照新《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开展检察各项工作。
巩固提高阶段(1998—2008)
  这一阶段,检察工作进一步向前发展,党的十六大将依法治国确定为治国的基本方针,党中央于2004年部署了司法体制改革工作,2006年5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为检察工作的发展创造了更好的外部环境。市检察院根据上级检察机关的部署,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打击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开展了治理商业贿赂犯罪、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以及查办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等系列专项活动,检察机关始终围绕着工作大局,依法查办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破坏改革发展稳定的腐败案件,积极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保驾护航。2005年起,市检察院陆续开展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为主题的专项整改活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通过专项整顿教育,检察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有了新的提高。 2004年,市检察院开始推行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将职务犯罪案件中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案件”,全部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主动加强外部监督;2006年开始,市检察院提出了在镇街设立检察法律服务室的工作思路,截至2008年,已在全市5镇1街设立了检察法律服务室,利用检察法律服务室这个平台,广泛宣传检察职能,开展送法下乡、下访巡访活动,预防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从化市检察院 - 检务公开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1、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1、对于叛国案件、分裂国家案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从化市检察院 - 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   负责受理报案、举报和控告,就收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报案、举报和控告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查;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办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污贿赂部门   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反渎职侵权部门   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侦查监督部门   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侦查机关的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5、公诉部门   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和不起诉;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出席第一审法庭进行公诉,审查办理第二审公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监所检察部门   负责对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等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受理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和控告、举报和申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科   负责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对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初查、立案侦查等工作。   8、职务犯罪预防部门   负责研究分析典型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防范对策,并协助有关单位落实;开展预防咨询和警示教育;管理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并受理查询等工作。   9、检察技术部门   负责人民检察院有关业务部门送检案件的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工作;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承办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负责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检察机关信息化工作的规划、指导与管理等工作。   10、纪检、监察部门   负责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通过执法监察、巡视、检务督察、经济责任审计等形式,加强对检察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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