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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公证程序管理细则

本站:www.pengdacheng.com  时间:2012-02-26  来源:法律教育网  作者:彭大成律师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证员应终止现场监督的公证活动:

  (一)招标方(受托招标方)擅自变更原定招标文件内容、违背招标程序、原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经指出不予纠正的;

  (二)招标中出现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公证处应在公证员宣读公证词的七日内出具公证书。宣读现场公证词的时间为公证书的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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