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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实务:民诉简易程序

本站:www.pengdacheng.com  时间:2012-02-24  来源:网上收集  作者:彭大成律师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意义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民事诉讼程序。

从立案之日起3个月审结。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一,简易程序适用的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第二,简易程序适用的审级是第一审的民事案件

第三,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2、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情况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第二,发回重审的案件

第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第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第五,法院认为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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