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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本站:www.pengdacheng.com  时间:2012-02-12  来源:网上收集  作者:彭大成律师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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