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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婚姻法十条

本站:www.pengdacheng.com  时间:2012-02-15  来源:网上收集  作者:彭大成律师

第一章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

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

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

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

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

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

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

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

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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