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彭大成律师网 > 损害赔偿 广东律师网 广东律师事务所 广州律师 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必须对诬陷者作出应有的反应

本站:www.pengdacheng.com  时间:2012-03-07  来源:网上收集  作者:彭大成律师

全国政协委员建议制度层面维护道德传统

  见义勇为者应保护 诬告助人者应入刑

  让助人者无后顾之忧

  “检视当下,毒食品、黑心棉、‘豆腐渣'工程、撞伤不如撞死、没钱就不救治……一而再、再而三地让人感慨道德滑坡。同时,种种‘好人恶报'事件,又让越来越多的人感慨‘好人难做'、助人有风险。是否要扶摔倒老人?是否要追小偷?是否要救汽车碾压的幼儿?人们倍感纠结……”
全国政协常委、民盟中央副主席郑惠强:简单地对某些个人或者某个群体进行道德谴责是没有意义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需要各级政府积极引导,需要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更需要加强制度和机制保障。

  建议从法律制度和社会机制层面着手,完善立法和司法体系,加强对见义勇为和助人为乐行为的立法保护,让助人者无后顾之忧。“使助人者不会因为紧急情况下施救而成为被告甚至承担法律责任,必要时由政府承担助人者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而带来的无法预知的后果。”

  让诬告者受牢狱之灾

  全国政协委员郝建秀:法律必须对诬陷者作出应有的反应。“我们不能把被救者与扶人者就肇事行为产生的争议仅仅看作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公权无须介入或作浅度介入。”对诬陷者的处罚除了一些行政处罚,让其承担刑事责任也有必要。

  此前佛山严惩诬告者的例子,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传递了一种严肃的价值取向--激赏真善美、鞭笞假恶丑,让那些试图诬告见义勇为者的人心生畏惧。我国《宪法》第1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已经为公民同诬告陷害的行为作斗争提供了宪法保障。现有法律还没有涵盖类似对见义勇为者的诬告行为,因而亟待补充与完善。

来源: 中国新闻网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把这个法律信息分享到需要人吧!分享让您更加快乐!
更多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最近更新
本栏热门
Copyright (C) 2010 pengdache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对本网站文字及图片进行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68号广州交易广场1207、1208室 联系人:彭大成律师 电话:13556144166 传真:020-83510113
工信部备案:湘ICP备12014175号-1 管理员邮箱:1020275379@qq.com 中文版网站管理 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