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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审前程序的几点思考

本站:www.pengdacheng.com  时间:2012-02-18  来源:网上收集  作者:彭大成律师

一、刑事审前程序功能和作用

  刑事审前程序是链接起诉程序与审判程序的一个重要阶段,主要包括审查起诉程序和庭前准备程序两个阶段,该程序的合理设置和有效运行对于保障审判质量、提高审判效率具有重要作用。从世界各主要国家关于刑事审前程序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可以看出,刑事审前程序具有以下功能和作用。

  一是保障刑事审判程序启动具有正当性的功能。审查起诉程序具有一定的过滤作用,能够防止不符合条件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避免轻率地将被告人交付审判,从而保障了刑事审判程序启动的正当性,也能够促使起诉中存在的一些错误及早得到纠正。

  二是保全、展示和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功能。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很可能会出现辩护方无法取得某些证据、证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特殊证据无法在法庭上出示等情形,为保障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需要在开庭前及时调取或保全相关证据。另一方面,由于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取证能力存在实质上的不平等,为避免因双方实力上的不平等而导致诉讼的不公平,并防止因出现“伏击审判”而导致诉讼拖延,有必要设置庭前证据展示程序确保双方共享证据信息,进而更好地揭示事实真相。

  三是整理和明确诉讼争点功能。在审判过程中,如果控辩双方准备的诉讼资料内容繁杂且未经整理,或者案件争点不明确甚至是将没有争议的事实、证据等都纳入庭审活动,势必会造成庭审的盲目、拖沓,进而既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徒增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并降低了诉讼效率。因此,有必要在庭前组织控辩双方就事实、法律及证据问题进行整理,明确庭审的对象和范围,从而使庭审主要围绕案件的争点进行,保障庭审的集中性,提高庭审的效率。

  四是案件分流及其他功能。在刑事诉讼中,由于个案的情况千差万别,将所有案件都按普通程序进行处理既不必要也不可能,通过审前程序的设计和运用,按照一定的标准(如根据被告人是否认罪、被告人是否系未成年人等),将案件进行分流处理,从而保障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公诉案件审查程序

  此次“修正案”废止了1996年刑诉法中关于公诉案件在起诉时仅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规定,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一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从而恢复了1979年刑诉法时期的做法。从有关立法说明来看,这一修改是出于“司法实践和实际需要”,实际上主要是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一是充分保障辩护人的阅卷权,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保障法官通过查阅案卷材料,提前熟悉案件情况,了解案件的主要争点,提高庭审质量。但是,从充分发挥审查程序的功能和作用来看,以下问题需要引起注意:

  1.关于审查程序功能的实现。在审判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诸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犯罪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或者“被告人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等情形,对此种情形应如何处理,现有“修正案”没有作出回应,由此很容易导致相关部门意见不一或者各地司法机关做法不一,从而使得审查程序所具有的“案件过滤和人权保障”难以充分发挥。实际上,从贯彻落实我国刑诉法关于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来看,为了避免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从而为随后进行的审判活动留下重大隐患,应当允许人民法院在经过审查后,对于没有明确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主要证据不足的公诉案件,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

  2.关于审查的内容和审查方式。“修正案”中关于要在庭前对公诉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的规定,虽然有助于法官事先了解案情,避免法官因不了解案情而导致庭审质量不高或者由于法官过分依赖庭后阅卷而导致庭审流于形式,但这种做法同时也可能存在以下问题,即如果庭前审查的法官与庭审法官合二为一,那么预断就难以避免,1996年刑诉法修改前曾一度泛滥的“先定后审现象”极有可能籍此“死灰复燃”,进而重蹈庭审流于形式的覆辙;如果将庭前审查的法官与庭审法官分离的话,现有司法资源能否负担就成为另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

  三、庭前准备程序

  与1979年和1996年刑诉法相比,此次“修正案”中有关庭前准备程序的规定吸纳了近年来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成果,肯定了地方法院的有益探索,有了较大进步。但是从充分发挥庭前准备程序的功能和作用来看,现有规定仍有进一步改进的空间。如根据修正案的规定,在庭前准备程序中,审判人员可以召集控辩双方,就“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听取意见,实际上,除上述列举的情形外,还有一些程序性问题如案件管辖问题、开庭期日确定和改变问题等也可以在庭前准备程序中解决,从而保障庭审活动能够主要围绕实体问题进行。此外,还应当进一步完善庭前准备程序的如下功能:

  1.诉讼证据保全、展示功能。如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如重要证人死亡或者出国等),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控辩双方的申请在庭前及时提取或保全有关证据。

  2.案件分流功能。即在庭前准备阶段,审判人员组织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或证据交换意见,避免不符合条件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及时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并根据庭前掌握的案件信息,及时对案件进行分流,确保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

  3.整理诉讼争点、归纳审理重点功能。如通过组织控辩双方庭前交换证据或者就案件情况发表意见,明确双方诉讼争议焦点,从而引导控辩双方在法庭上主要围绕争议问题举证、质证或者进行辩论,保障审理活动的集中性和有效性,进而保障审判质量,提高庭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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