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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本站:www.pengdacheng.com  时间:2012-03-14  来源:网上收集  作者:彭大成律师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十二、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改为:“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将第五十六条改为三条,作为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修改为:

“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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