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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游戏装备案

本站:www.pengdacheng.com  时间:2012-02-19  来源:网上收集  作者:彭大成律师

  6月10日我们封存了ID"冰雪凝霜"并于6月20日删除了该ID的装备,是依照我们与玩家的合同而采取的行为。我们也删除了ID"国家主席"的不正常装备。6月份,我们发现"冰雪凝霜"所拥有的两种装备"速度针剂"和"体力针剂"数量极不正常。根据服务器每天生成的"体力针剂"的数量,综合游戏运行的时间和运行情况及注册的玩家数量测算,"冰雪凝霜"中该物品的数量远远超过正常数量。进而通过服务器监测结果发现,"冰雪凝霜"所拥有的"体力针剂"均为复制品。复制和外挂一样,制约着网络游戏业的健康发展,它对于运营商和玩家都是种极大的损害,不但糟蹋系统和网络资源,更严重破坏游戏的平衡性。"红月法规"中明确约定:"当发现玩家具有涉及到侵入、拦截、破坏、修改游戏程序以及宣扬、叫卖和使用各种非法外挂程序经红月小组确认核实后将立即删除角色"。根据这一条款我们将"冰雪凝霜"的装备物品全部删除,既符合双方的约定,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全体玩家的利益而作出的合法行为。
  关于爆吉卡,是我公司的一种促销行为,与"小时卡"捆绑销售,不单独销售,这完全是合法的商业手段,不是彩票,而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确在我处购买了爆吉卡。原告此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我公司认为,玩家对网络游戏中的物是否具有所有权、虚拟物品的价值如何认定、虚拟物品的具体赔偿标准是什么等问题,目前均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网络游戏中的内容无论装备、分级还是称号,均没有在现实生活中构成实际意义,实质上只是一组数据,本身并不存在。因此要求我们为不存在的东西负责,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经审理查明,"红月"系一大型多人在线收费网络游戏,被告是该游戏的经营者,原告是游戏玩家之一。玩家通过帐号注册首次进入游戏,之后通过购买被告发行的游戏时间卡并为帐号充值后获得游戏时间进行游戏活动。在游戏过程中,玩家通过购买被告发行的游戏卡或游戏命令等方式,可获得游戏中的多种虚拟装备。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游戏帐号注册的姓名与原告的姓名不符,能否确认原告是帐号的所有者;2、原、被告双方是否签有娱乐服务合同,红月法规能否确认为双方签定的合同;3、被告作为游戏经营者对原告的游戏装备承担的法定、约定责任应当是什么;4、虚拟装备丢失,能否归责于被告;5、被告删除虚拟装备有无合法依据;6、爆吉卡的发行是否有合法依据;7、案件涉及的虚拟装备的价值及原告损失的证据证明情况。
  就焦点1,相关事实及争议情况为:"红月"优雅处女服务器内,于2002年2月底3月初注册有帐号RAINBOW90和RAINBOW99,对应角色名称分别是国家主席和冰雪凝霜。现原告因上述两个帐号内的虚拟装备丢失和被删除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因该两个帐号注册时填写的真实姓名分别为"phoenix"和"李小华"而提出异议,并提交了帐号注册资料。原告提交其电话费收费发票,发票显示的原告的电话号码与帐号注册时填写的电话号码一致;提交原告近两个月的充值卡号记录,用以证明其是该两个帐号的所有者,并称游戏注册并未实行实名制,真实姓名栏玩家可随意填写,因此不能以此作为认定依据。原告提供证人么振刚(原告好友,红月玩家)到庭作证,证人称知道原告上网玩红月游戏,注册有"冰雪凝霜"和"国家主席"等角色名称,称原告购买宠物装备时曾向其展示,后上网查看原告的装备确实丢失,还称其与原告相互 知道对方的游戏帐号和密码。原告提交大礼包实物一件(内含红月手表一块、项链一条、红月客户端光盘一张、红月游戏攻略本一本及红月抽奖卡一张)、宠物卡8张、月卡21张及购买宠物卡的销售凭证和经公证的软件专卖店销售证明。被告称电话号码不能成为认定身份的依据,原告自己的卡号记录不足为证,大礼包及宠物卡、月卡实物本身并不能证明是否由原告本人购买,对宠物卡的销售凭证因不是发票而不予认可。被告提出服务器记载的充值记录作为反证,原告提供的8张宠物卡只有5张充值在本案涉及的两个帐号内,其他三张与本案无关。
  就焦点2,原告认为双方之间有娱乐服务合同,但红月法规不能作为合同。玩家在首次注册并进入游戏时与被告的合同关系即成立,在游戏注册及帐号充值过程中均没有显示红月法规的内容,该法规只能是被告的单方声明,对原告没有约束力。原告提交红月帐号申请流程和红月月卡(小时卡)充值流程页面截图。被告称红月法规只发布在红月官方网站上,是双方签定的合同。玩家在注册游戏时需先对法规内容点击"确定"方可进入游戏。被告对此未举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
  就焦点3,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红月法规不是经原告认可的合同,被告主要义务是保障玩家能随时连线进行游戏,并要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全部法律义务。其中最重要的是提供安全、规范的网络游戏环境,保障玩家存放在服务器上的数据(即个人财产)的安全,如果财产遭到侵犯,被告有义务采取措施,必要时应向警方报案,否则应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认为红月法规是双方的合同,有关权利义务均依照红月法规的约定。红月法规规定,玩家帐号由玩家自己保管与维护,发生盗用时,应自行更换密码,盗号期间的损失由玩家自负。被告称其已采取的各项安全措施已完全尽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盗号类的突发事件,已超出了被告的安全保障范围。红月法规还规定,当发现玩家具有涉及到侵入、拦截、破坏、修改程序以及宣扬、叫卖和使用各种非法外挂程序经红月小组确认核实后将立即删除角色;公司不支持玩家从事任何游戏中人物角色、物品...等虚拟物品的现实世界交易。被告认为根据上述规定其有权对复制物品作出处理,无需报警,对玩家也不负有其他义务。
  就焦点4相关事实及争议情况为,2003年2月17日,ID国家主席内有虚拟装备丢失,主要有生化装备10件,包括盾牌一个,头盔三件、腰带二条、战甲一件、裤子一条、靴子二双,还有毒药二个、生命水二个。装备丢失后,原告向被告反映并要求处理,被告提供查询号码查询结果为,2月17日中午12:50左右邮寄给shuiliu0011,然后转移到花雪风转移给文静女孩,最后都在bwbin 处。原告要求进一步处理,提供有关玩家资料,被告拒绝。2003年3月14日,原告在被告处就上述问题进行了登记。原告提供网络游戏"天堂"盗号处理流程及该游戏一组服务器在2003年8月1日至31日的停权名单,欲证实盗号并非突发偶然事件,游戏经营者完全有能力处理。原告认为被告应对其装备的丢失承担保障不利的责任,并提交摘自红月网站的"红月黑名单"一份,证明"红月"游戏有外挂,被告的服务器是不安全的。被告提供其密码保护流程图、提醒玩家注意安全防护的公告截图,并称其已完全尽到安全防护义务,服务器防火墙没有被真正侵入的记录。对于原告提交的"天堂"游戏盗号处理流程及"红月黑名单"的真实性及证明力均不予认可,被告承认红月网站公布过对部分玩家不良行为处理情况的名单,但是否是原告提交的名单的内容不能确认,亦未举证。被告称由网络环境决定,防火墙不可能没有缺陷,运营商可以尽力弥补。被告还认为,如果原告自己因使用了不良程序导致帐号被盗、装备丢失,与游戏服务器并不发生关系,而由于原告对自己的密码保管不善而导致装备丢失责任应自负。因此对于原告虚拟装备的丢失,不能归责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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