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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游戏装备案

本站:www.pengdacheng.com  时间:2012-02-19  来源:网上收集  作者:彭大成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经营网络游戏,原告是参与该游戏的玩家之一,被告为玩家提供网络游戏服务,双方形成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但是,被告主张红月法规系双方之间的合同,被告又没能就原告承认合同内容、确认合同效力方面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因此,本院不采信被告的主张,红月法规不能确认为是双方之间签定的合同。由于原、被告之间没有签定其他的合同文本,双方之间所形成的消费者与服务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原告在ID"国家主席"内的装备丢失,根据被告的分析,物品流失途径可能有三种,在第一种情形下,如果游戏能提供完备的防火墙保障,具备完善的安全防护系统,第三者将难以侵入并盗走服务器数据。就被告提出的因玩家使用不良程序导致的物品丢失,因被告称游戏包含防不良软件的程序而可以排除。第二种情形是游戏经营者直接对玩家构成侵权。在上述两种情形下,被告若主张免责,应举证证明其已实施的行为将必然阻却这两种情形发生。根据现有证据没有证明被告在安全防护措施方面无懈可击,服务器有外挂证实了服务器被侵犯的事实,因此可以认定被告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欠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相应的法律后果。在第三种情形下,根据庭审调查情况得知,原告的密码有其提供的证人知道,而丢失物品的流向亦已查明,被告完全可以通过其掌握的注册资料确认丢失物品是否与证人有关,现被告没有主张对其有利的事由发生,则应当认定证人与丢失的物品无关。此外,没有证据表明原告的密码有证人之外的其他人员知道,或者符合此种情形的其他事实存在。在网络游戏中,玩家在游戏预先设定的环境下进行活动,活动的自主程度受环境设定的限制,而被告作为游戏经营者,掌握服务器运行,了解玩家活动情况,并可控制服务器数据,因此要求被告对玩家承担更严格的保障义务,被告较原告也具备更优越的举证能力。在此前提下,综合前述对物品流失可能性的分析,本院认为被告应对原告物品的丢失承担保障不利的责任。关于丢失装备的价值,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玩家参与游戏需支付费用,可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需以货币购买,这些事实均反映出作为游戏主要产品之一的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但不宜将购买游戏卡的费用直接确定为装备的价值,游戏网站上公布的产品售价与原告购买游戏卡的实际花费不完全一致,而且虚拟装备无法获得现实生活中同类产品的价值参照,亦无法衡量不同装备之间的价值差别,为避免不适当的价值确定可能对某一方造成有失公平,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丢失物品可由被告通过技术操作对已查实的物品进行回档,亦与原告参与游戏、享受游戏乐趣的娱乐目的相一致。原告要求双倍赔偿宠物卡和大礼包,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由于不能确定原告装备的丢失系他人盗号所为,故原告要求被告协查盗号者身份的请求,亦难以支持。
  就原告ID"冰雪凝霜"与"国家主席"内被删除的物品,经证实确有部分为复制品。复制品通过非正当途径产生,干扰正常物品流转秩序。虽然不能认定原告是复制品的制造者,而且原告可能无法辨认物品的性质,但复制品本身因其不正当性而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维护。就原告自愿选择与其他玩家进行物品现实交易,是与被告无关的网络游戏活动之外的其他法律关系,不能要求被告因此对复制物品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作为游戏经营者对游戏中的复制物品进行清理本无不当,但被告在对包括原告在内的玩家的物品作出处理前应当公布关于复制品的确凿证据,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现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其被删除物品的合法来源及合法身份,故不予支持原告此项诉讼请求。
  关于爆吉卡,被告主张只能捆绑销售、不零售,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而且无论捆绑销售还是零售,爆吉卡都需一定价格购买,并无本质区别,该卡除兑奖外无其他用途。被告发行的爆吉卡实质上就是一种博彩中奖的凭证,而发行此种凭证是应当经过相关机关批准的,但被告在未取得合法资质的情况下公开发行爆吉卡,此行为已构成违法,应认定无效。依据法律规定,原、被告双方应当互相返还因无效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同时,本院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有关部门对被告的此种行为进行查处。
  原告为参与游戏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是客观事实,因游戏中的一些问题也确实给原告的精神带来影响和不快,但原告在付出的同时,已经从享受游戏的乐趣中得到部分回报,并不因问题的发生而全部损失;而且原告物品的丢失,被告仅承担保障不利的责任,并不能确定是直接侵权人,被删除的复制物品本身也不具有法律认可的价值,通过被告对原告正常的物品进行恢复,应当可以对原告受到的损失进行弥补。因此,原告主张精神损失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实际情况,由本院酌情判处。
  原告提出享受1000级玩家待遇的请求,因没有确凿证据证实如果没有物品丢失或物品删除,其必然能够达到1000级水平,此项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证人出庭的费用,参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因原告已先行支付,此项费用由被告承担给付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原告李宏晨在红月游戏优雅处女服务器内的ID国家主席内丢失的虚拟装备生化盾牌一个、生化头盔三件、生化腰带二条、生化战甲一件、生化裤子一条、生化靴子二双、战神甲一件、献祭之石二个、生命水二个恢复。
  二、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原告李宏晨返还被告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二十元(等价于105张爆吉卡兑奖获得的六十小时在线游戏时间);被告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李宏晨购买105张爆吉卡的价款四百二十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宏晨交通费八百元。
  四、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李宏晨证人出庭作证交通费、住宿费三百四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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