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讲述当事人在交通案件中的责任
随着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越来越多的私家车涌入了拥挤的车河,交通事故每天都在上演,因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财产损失每日都在发生,由此产生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成为人们的关注热点。
一、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汽车行驶证上的车主与肇事司机分离时,赔偿责任应当怎样分担?
案例一:雇佣关系存在于交通事故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及《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9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直接确定由雇主为被告,并承担实际赔偿责任。
案例二:夫妻关系存在于交通事故时,可直接确定由肇事司机承担赔偿责任。《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第25条、第26条均规定:对夫妻一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另一方原则上也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无须追加驾驶证上记载的车主为被告,并承担实体责任,该责任已在其他法律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案例三:借用关系。朋友情、同事情、亲情,各种情感与我们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而将己物无偿借给朋友、亲属、同事使用也是基于情感因素。如果车主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时,知道其具有驾驶员资格且无其他不宜驾驶的情况(如喝酒、身体不适等),那么,车主已尽到了谨慎小心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法院民事赔偿责任确认不可混为一谈。通常以为,交通事故致损案件只要经过交通部门对事故责任做出认定,即明确了损害双方的赔偿责任。这种理解将行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混为一谈,是一种误解。交通部门对事故双方责任的认定是一种行政确认,而民事赔偿责任认定需要四个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过错。事实上,交通事故致损案件是特殊的侵权案件。尤其当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分歧比较明显。举例予以说明:
案例四:交通部门认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者,法院并未判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刘某驾车顺行与赵某驾车逆行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赵某受伤。交通部门认定此事故由赵某承担主要责任,而刘某因其车辆无牌号,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赵某起诉要求刘某按次要责任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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