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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本站:www.pengdacheng.com  时间:2012-03-14  来源:网上收集  作者:彭大成律师
    十三、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十五、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十六、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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