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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关于适用缓刑的指导意见

本站:www.pengdacheng.com  时间:2012-02-12  来源:网上收集  作者:彭大成律师

(六)团伙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七)被劳动教养两次以上的;

(八)曾因违法犯罪被撤销缓刑的;

(九)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的犯罪分子。

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七、对于户籍在审判地以外区域(包括境外)的被告人,如在审判地有固定住所能对其进行有效监管的,可以适用缓刑。

八、被告人判决前已被实际羁押的时间不应成为适用缓刑的考虑因素。

九、对于适用缓刑的案件,各地法院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设定审批程序,原则上应当在实现对案件有效监督的前提下适当简化案件的审批程序,以达到提高审判效率、正确适用缓刑的目的。

十、对于宣告缓刑的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三日内将判决(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寄送被告人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对于被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应当书面告知其必须按时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报到,以及不遵守此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并由被告人本人在告知书上签字。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告人,一份由告知机关存档。

对于寄出的法律文书,应在一个月内检查是否收到送达机关的回执,没有收到的应当查明原因或者督促相关机关寄送回执。

十一、本指导意见如与现行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相抵触,以现行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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